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4]8号),要求全市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发〔2012〕13号、赣办发〔2012〕10号文件精神,增强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政治责任,全面提升我市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2〕10号)下发后,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提案办理协商作为人民政协推进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之一加以明确,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对学习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两个《意见》精神十分重视。为使《意见》精神在全市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反复会商,在广泛征求党政相关部门和政协参加单位、委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市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

   以党政行文出台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市尚属首次。《实施意见》结合吉安实际,从12个方面对提案办理工作措施作了进一步细化、充实,其中有许多创新提法和举措。如文件提出“切实加强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党委、政府、政协共同交办提案,共同督办提案,共同推进办理工作的机制”;要求“进一步创新提案办理协商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三方协商办理机制,真正达到在沟通中增进理解、在协商中达成共识、在协作中解决问题”;“进一步抓实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点办理的提案,党委和政府领导要亲自领衔重点研究和办理”;“进一步提高政协提案办理实效,要把办理好政协提案作为一种自觉,与推进实际工作更加紧密结合起来,努力使办理过程真正成为助推发展、了解民情民意、回应社会关切的过程,成为真心纳谏,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提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的过程”;“进一步规范提案办理答复工作,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政协提案委可采取函询方式,督促重新办理”。《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将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政协组织开展的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活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力求实效”,“进一步发挥好政协组织在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强化政协提案办理的公开和宣传工作”。          (吉安市政协 曾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