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吉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1年2月6日政协吉安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1日政协吉安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12年8月27日政协吉安市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提案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活动小组,应当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吉安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督办,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吉安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信息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进提案工作公开化;(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接受全国、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各兄弟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交流经验;加强与本市各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指导工作;
(十一)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作;
(十二)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需以市政协和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按办公室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五)各县(市、区)市政协委员活动小组,可以本活动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全市推进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加快吉泰走廊建设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为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吉安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便于操作,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在市政协办公网络上提交;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或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县(市、区)市政协委员活动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小组署名并经组长签名。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可根据情况,规定大会提案的截止时间。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或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指名举报的;
(九)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或非一事一案、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十一)单纯为本地区、本单位要资金、争项目、增加机构编制而没有充足理由的;
(十二)不属于本市工作范围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本市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协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以召开交办会议或其他方式转有关单位承办;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及省驻市单位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提案的办理工作,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并逐步纳入考核体系,做到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科室专人负责承办。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三)承办单位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办理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对于不予采纳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由,耐心细致解释;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以适当方式报送市委、市政府,或由相关机构进行深入研究,推动落实,充分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四)承办单位在书面答复前,应当把充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实现良性互动,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直接或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
(五)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办复时间一般不跨年度。答复应当明确、具体、有针对性,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按统一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县(市、区)市政协委员活动小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活动小组组长。市委有关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有关人民团体、各县(市、区)党委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六)提案者收到答复文后,要认真填写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在十五天内向承办单位反馈。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提案者对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后,及时将复印件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七)提案者如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提出不同意见的,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认真研究,作出进一步答复。
第二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当年的提案、复文及有关文件资料按规定立卷存档。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提案中反映市委、市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包括重点督办提案和重点办理提案。重点督办提案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确定,由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重点办理提案经市政协提案委与承办单位商定,由承办单位负责人主持办理。重点督办和重点办理提案的有关情况应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二十五条 重点督办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参加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六条  督办提案,可以采取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民主评议、实地视察、专题调研、走访沟通等民主监督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要及时向提案者和提案委员会反馈,提案委员会可以组织“回头看”,进一步促进落实。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有选择地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于优秀提案,市政协给予表彰;对于先进承办单位,由市政协向市委、市政府推荐表彰。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善民生、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一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主要由承办单位、市政协委员和参加单位推荐,先进承办单位主要由提案者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