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提案办理协商 提高提案办理实效

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首次强调“提案办理协商”,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指出:“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把提案办理协商作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形式,体现了党中央在新时期对提案办理工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可以说,在办理提案中加强沟通协商,既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又是提高提案办理实效的迫切需要。

一、当前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人民政协事业的快速发展,提案办理工作逐步规范推进,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针对当地党委和政府制定的政策,针对当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提案办理协商仍然是薄弱环节,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协商精神未能贯穿提案工作全过程。通常人们认为,提案办理协商,就是承办单位与提案者就某个提案的具体问题进行探讨商量,从而没有把协商精神贯穿提案工作始终。如在提案征集过程中,不向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发送征集函,在提案撰写过程中提案者不与有关部门案前协商,在提案审查立案过程中,不邀请党委、政府办公室参与,在重点提案遴选过程中也不征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在交办过程中不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协商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等等。事实上,以上几个方面工作非常重要,环环相扣,如果在这些环节中,具有协商精神,就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提案质量,反过来,提案质量高了,又会提高办理质量,增强办理实效。

(二)提案办理协商的氛围尚未真正形成。多年来,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数量逐年增多,涉及面广。提案落实交办后,政协组织一般都会针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可操作性强的提案,开展重点提案督办、专题协商督办等形式推进提案办理协商,以增强办理实效。当前,大多数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工作还是比较重视,但也有少数单位对提案办理协商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在办理工作中没有真正能和提案者、政协组织沟通协商如何办理,没有征求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而是重于研究如何做好答复。甚至有个别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被动应付,敷衍塞责,认为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已很繁重,现在的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数量多,任务重,承办难度大,因而把办理提案工作当做分外事,没有真正集中时间和精力办理提案,以一纸书面答复完成了事,提案办理不尽人意,有些意见建议落实困难。从而造成很多提案不能真正发挥实效,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提案者撰写提案的积极性。

(三)提案办理协商制度还未完善健全。当前,虽然对提案办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和规定,但仍没有形成健全的协商制度,从而影响办理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办理协商机制缺乏。在提案办理上,重交办轻督办,每次政协全委会闭幕后,就是集中召开提案交办会,把有关提案转交给相应的承办单位,并限定办理时间。但在办理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或者虽然在制度层面上设计了一些,但多数是“纸上谈兵”,执行上可有可无,致使有的提案虽然交到承办单位,但由于没有跟踪督办,根本无法保证提案完全落实,影响提案的成效。二是协商督办机制缺乏。多年来,党委、政府、政协组织对提案办理工作比较重视,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从高质量办理的效果来看,没有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和政协组织联合督查作用,也还缺乏有效的协商督办机制。不可否认,平时多是政协组织采取面商督办、重点督办、跟踪督办、走访督办等多种形式对提案办理进行跟踪督办,在一定程度上推进提案办理的实效,但没有能完全覆盖到每一件提案办理中,而只是其中一些重点提案。党委、政府的督查部门还没有真正的发挥其督查作用,因而办理督办工作仍待进一步加强。

(四)提案办理协商程序尚未彻底规范。个别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政协提案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没有把提案者所提的建议当作促进本部门工作发展的推动力,导致出现在办理中可沟通协商,也可不沟通协商的现象。一般来说,承办单位在办理前都没有认真组织开展协商讨论如何办理,而是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例行地开个会研究制定了办理方案,落实了领导和承办人员,缺乏对提案内容深入调查研究,没有有效地解决办法,或不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而在答复上做文章,使一些本来可以解决的提案没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导致提案办理质量不高,发挥不了提案的社会效果。

二、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协商的对策

提案办理协商的最终目的是解决问题,取得实效。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是一项系统化、程序化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制度,认真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有序,推进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因此,今后应更加注重提案协商,把协商贯穿提案办理的全过程,坚持协商在前、走访在前、调研在前,创新思路、创新办法,不仅重视提案的办复率、满意率,更重视提案的解决率和落实率,强化跟踪问效,强化书面答复意见的跟踪落实,不断提高提案协商办理水平。

(一)把协商精神贯穿于提案工作全过程。提案办理协商不能仅局限于承办单位与提案者对某个具体问题的探讨商量上,而应把协商精神贯穿于提案工作全过程。一是把协商贯穿于提案征集过程中。主动向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发送提案线索征集函,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改善民生等方面的内容,认真编制提案征集参考题目。二是把协商贯穿于提案撰写过程中。鼓励委员选定提案建言方向后,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案前协商,了解相关政策要求,并就提案反映内容和建议形成案前共识。三是将协商贯穿于提案审查立案过程中。每年全会集中召开提案审查会时,政协都邀请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参与提案审查工作。四是把协商贯穿于重点提案遴选过程中。采取由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界别自我推荐,承办单位分别推荐和政协提案委综合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拟定各类重点提案备选方案后,由党委、政府、政协依次遴选确定。五是把协商贯穿于提案交办过程中。由政协提案委与党委、政府办公室共同研究审定每件提案的承办部门,协商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六是把协商贯穿于提案办理全过程。对每份提案的办理,都请承办单位办前了解提案提出的初衷和目的,办理中主动向提案者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听取意见建议,办理后及时了解提案者对答复意见是否满意和是否需要进一步改进。

(二)积极营造提案办理协商的氛围。政协委员精心准备的提案不能一送了之、一转了之,而是必须一抓到底,搞好跟踪落实,确保委员提案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因而要改变以往相对较为简单的办理答复方式,积极营造提案办理协商的氛围,增强提案办理的实效。要以提案办理落实为主要目标,承办单位做好书面答复的同时,要先组织提案者视察承办单位,视察办理现场,再召开协商座谈会,由提案者和承办单位沟通协商,最后针对每件提案落实情况提出协商办理意见建议,这种环环相扣的办理协商方法,不仅能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成效显著,还提高提案的办理落实率、委员见面率和委员满意率。

(三)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协商机制。承办单位要把沟通协商作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切实把协商纳入提案办理工作中,使之更加规范和具有操作性,从而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协商机制,以提高提案办理的有效途径。在具体办理中,承办单位要通过采取电话联系、登门走访、面商座谈、情况通报、共同调研及邀请提案者参与办理工作等方式,主动与提案者协商,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于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共同承办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调,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并明确各方职责,防止推诿扯皮。同时政协提案委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沟通,让承办单位了解政协委员的关注点,让政协委员看到部门办理的针对性,确保提案意见和建议得到落实;各承办单位要积极参加政府和政协组织的协商会、通报会,在协商中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协商中达成共识,力求给委员满意的答复。政协组织要加大督办力度,通过征求意见、现场调研、走访委员、视察督办等多种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按程序办理好提案,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指导,促使提案得到有效解决,提高提案办理质量。

(四)进一步规范提案办理协商程序。提案者、承办单位、政协组织是提案工作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健全沟通协商平台,加强协商办理力度,实现良性互动,做到先协商后办理,先协商后答复,先协商后落实,规范提案办理协商程序。一是办理前,承办单位要与提案者面对面协商联系,协商解决问题办法。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无论是主办单位,还是协办单位,要坚持不怠慢、不拖拉,讲大局,负责任,要调查摸底、弄清实情,主动向委员沟通联系,了解具体要求,征求和听取委员意见和建议,在掌握第一手材料后再召开专题督办协商会议,协商解决问题办法,为提高办理质量创造条件。二是办理中,与提案者保持沟通联系,确保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在办理中,承办单位不能简单地把答复提案看成一复了之,而是要把办理提案工作纳入工作的议事日程,抓好落实。对交办的提案,要规定办理质量和办复时限要求,落实专人负责,选派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作为承办人员,制定详细地办理方案。在办理过程中,要保持和提案者沟通,通报办理过程和进度,最后才形成答复意见,并由主要领导审核,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由此增强提案办理实效,扩大政协提案的社会影响。三是办理后,与提案者协商联系,增强问题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束后,不能简单地满足于文件上的答复,在提案办理落实后,要邀请提案者实地察看,征求意见,及时反馈办理落实情况。同时承办单位要召开协商座谈会,邀请提案者和涉及的群众代表参加,面对面协商讨论办理的效果,进一步提高满意率。